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 ,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 ,对于整个数字经济 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 ,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 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 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 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 ,早在2017年 ,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 、流通、交易相关制度 ,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 的讨论 ,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 ,国家层面尚无统一 的立法规定。特别 是在2021年之后 ,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 ,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 ,各地 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 ,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 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 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 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 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 ,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 、可分割 、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 的独特属性 ,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 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 。因而此次《意见》提出 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 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 的独特价值 ,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 ,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 。《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 ,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 ,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 。从分类上看 ,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 ,每一类数据相关联 的主体和内容都 是不同 的 。如公共数据 的主体涉及面更广 ,不同阶段会有不同 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 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 。同时 ,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 的复杂性 。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 是数据产权运营 的重要追求 。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 ,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 的核心内容 。对于此项较新 的治理机制 ,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 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 的分离权利。所有权 、持有权、经营权 、使用权 、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 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 ,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 ,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 ,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 的不确定性 。
另一方面 ,数据“三权” 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 “数据资源持有权” 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 ,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 的持有权 ,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 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 的使用权利 ,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 ,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 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 ,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 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 、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 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 ,就会限制数据 的流通交易 ,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 ,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 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 、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
第一 ,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 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 。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 ,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 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 ,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 的内容 。随着数据交易运营 的快速发展 ,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 。同时 ,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 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 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 ,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 ,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 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 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 。当前 ,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 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 ,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 的切入点 ,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 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
第三 ,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 ,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 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 、流通 、使用全过程 ,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 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 ,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 的产权制度 的时候 ,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 是必然 的 。这当中首要保障 的就 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 、内容 、技术 、载体等层面 ,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 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