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云南省政协共收到提案4160件 助推该省高质量发展******
中新网昆明1月10日电 (记者 韩帅南)记者从10日开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获悉 ,五年来,十二届云南省政协共收到提案4160件,经审查立案3816件。目前提案已全部办结 ,为推动云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大会上 ,十二届云南省政协主席李江作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她表示,十二届云南省政协先后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高黎贡山生物多样性保护、美丽县城建设 、推进中老铁路沿线产业发展 、提升口岸城镇功能 、加快边贸创新发展等议题 ,开展深度调研,组织深入协商 ,提出了一批有价值 、有影响 的意见建议。
李江称,十二届云南省政协连续5年把脱贫攻坚 、乡村振兴作为重要议题 ,通过常委会议进行专题协商议政 ,为省委 、省政府决策施策提供多角度、系列化的参考意见 。针对营商环境优化 、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旅游市场整治 、长征文化挖掘保护与宣传 、职教园区发展 、自由贸易区建设 、边境小康村建设等议题 ,通过专题调研视察等发现问题 、提出建议 ,起到了以协商促改进 、以监督助落实 的作用。
图为云南省政协委员在会场合影。 李嘉娴 摄值得一提 的 是,云南省政协切实以数字化赋能政协协商。2019年以来 ,云南省政协年度重点协商议题实现了网络议政全覆盖 ,共组织开展远程协商20多次 、网络议政100多次,切实把数字技术 的即时性 、开放性特点与政协协商的广泛性 、互动性特色有机结合起来 ,进一步提升了协商实效 。
十二届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高峰在大会上作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他表示 ,在3816件提案中,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省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集体提案906件,占23.7% ;委员提案2910件,占76.3%。
高峰称 ,五年来,在经济建设方面,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 、制定实施“十四五”规划、促进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出提案1726件 。在政治建设方面,围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全面依法治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等方面提出提案254件 。在文化建设方面 ,围绕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 、促进文旅融合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等方面提出提案342件。
在社会建设方面 ,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推进乡村振兴 、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提案1024件。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 ,围绕持续治污节能 、改善生态环境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等方面提出提案314件。疫情发生以来,围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提出提案156件。
“十二届云南省政协圆满完成使命,十三届云南省政协已经扬帆起航。”大会上,李江对新一届政协工作提出建议 ,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 ,聚焦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协商议政,广泛凝聚新时代云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能量 ,持续加强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 , 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 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 ,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 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 最高法认为 ,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 的有效维护 ,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 ,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 ,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 。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 ,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主要目 的 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 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 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 。但原告 是否属于条文中 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 的及本案 的案情综合看待 。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 的妇女 ,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 ,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 ,既 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 的体现 ,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 的医疗服务合同 。 最高法认为,该案 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规范目 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 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 :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