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太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一辆私家车的驾驶员见到民警时 ,神色慌乱 、极不自然。
“见到我们后,他迅速减缓车速 ,与我们对视时 ,眼神躲闪回避 ,我们的第一直觉就是其车内很可能有‘问题’ 。”于是,民警上前示意该男子停车接受检查 。
果然 ,车门打开后,民警很快便从车内后备厢查获果子狸、猪獾等野生动物 的死体(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现场清点 ,共有2只果子狸 、被切割的猪獾肉若干。
当民警询问驾驶人刘某死体 的来源时 ,他起初闪烁其词 ,不愿正面回答问题 ,在民警告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猎捕野生动物 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后,刘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交代车内 的“野味”是从其父刘某华及其邻居梁某友、王某祥处获得,自己只是准备代为售卖。
得到线索后,民警迅速前往刘某户籍所在地——云阳县故陵镇展开走访调查,了解到当事人刘某华 、梁某友、王某祥三人确实存在非法狩猎行为,并从几人家中查获大量已被分割 的果子狸、猪獾等野生动物死体和多个兽捕夹,并对其依法予以收缴。
经现场讯问,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对自己在禁猎区 、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三人供述,他们曾多次通过在居住地附近放置捕兽夹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活动,对于捕获 的多只果子狸 、猪獾等野生动物 ,主要满足自己享用 ,剩余部分则委托刘某售卖,换取一些钱财 。因涉嫌非法狩猎罪,民警将三人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讯问 。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
【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 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的,或者非法收购 、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 的工具 、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 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非法猎捕 、收购、运输 、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 的非法猎捕 、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 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 的陆生野生动物 ,情节严重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禁猎期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的繁殖,不利于野生动物 的多样化发展。同时 ,食用野生动物极大可能感染病毒或致病菌 ,甚至引发重大疫情 。所以 ,为了您及家人 的健康,请拒捕食野生动物。
在此,蜀黍希望广大群众增强环保意识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与警方密切配合 ,共同抵制非法狩猎行为,若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立即举报 !公安机关将对非法捕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 。
稿件来源 :万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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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